第一条 性质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音乐家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宗旨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致力于弘扬民族文化,发展古筝事业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以联谊、服务为出发点,促进会员之间的业务联络和交流,推动和加强上海古筝界的团结,为共同繁荣发展上海古筝的教学和研究事业。
第三条 任务
1、以联谊、服务为出发点,促进会员之间的业务联络和交流,推广上海古筝艺术与技术,非营利性的组织学术交流、演出等活动。 2、通过组织公益讲座等活动,开阔会员视野、提高业务水平。
3、致力于弘扬民族文化,发展上海古筝事业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
第四条 机构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可由协会理事会直接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5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组织架构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六条 会员发展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七条 财务管理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属协会管理使用。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本专业委员会设专门的财会报账人员,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同样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八条 变更、注销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做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属协会所有。
第九条 条例修改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家协会古筝专业委员会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