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性质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音乐家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音协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宗旨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音协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音协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元化,尊重艺术规律,在上海音协的领导下,发扬艺术民主,组织和团结本市的管乐艺术专业团体、非专业团体及一切热爱管乐艺术的各界人士,致力于开展和普及管乐艺术,促进和推动上海管乐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上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
第三条 任务
1、专业委员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
2、团结和组织广大管乐艺术家、管乐艺术团体和管乐艺术爱好者,为他们提供演出和交流的机会,并发挥他们的作用。
3、对国内外各类管乐艺术活动进行联络、协调和指导,积极促进国内外的管乐交流,增进同各国管乐艺术家的团结和友谊,为管乐艺术的发展做出贡献。
4、积极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演出、交流与提高活动。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努力提高上海管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
5、不定期地组织和安排国内外的管乐专家、学者来上海进行讲学和演出活动,并组织会员观摩学习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管乐艺术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6、组织管乐的比赛和评奖活动,对优秀的作品、表演、理论成果以及其他有显著贡献的会员、管乐团队予以表彰。
7、积极参与、组织、管理、规范上海的社会管乐辅导教学和考级活动,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管乐艺术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8、组织管乐制造(经销)者,开展管乐制造(经销)的学术研究、交流、鉴定、推广等活动。
9、组织上海优秀管乐团队、乐手参加国内外专业和非专业管乐比赛。
10、尊重知识和人才,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管乐艺术工作者入会。
第四条 机构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
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音协批准后产生,或者可由音协理事会直接决定任免。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5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组织架构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六条 会员发展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音协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音协的会员。
在音协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报音协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音协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音协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音协批准,加入音乐家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七条 财务管理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音协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音协所有。音协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或签订协议,规定上缴音协的比例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接受音协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变更、注销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音协理事会批准,由音协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音协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音协理事会批准,然后由音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音协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条例修改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音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家协会管乐专业委员会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