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

上海音乐家协会合唱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3/12/30 12:55:16

第一条 性质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音乐家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在上海音乐家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宗旨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合唱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合唱事业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任务
1、在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企业集团、学校、社区在内的全市范围内,推广和普及合唱艺术,并藉此促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2、通过组织培训、展演、观摩等活动,有效地提高现有各合唱团的艺术修养和演唱能力,并藉此提高民众的综合文化素养和文明程度;
3、为各基层合唱团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促进上海群众合唱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组织架构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民主选举,报协会批准后产生。
主任全面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5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主任聘任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本专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40名左右,并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12至15名。理事和常务理事任期与主任相同。
由主任主持的常务理事会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紧急情况下,可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议决定,事后报常务理事会追认。
第五条 会员发展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财务管理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收入筹集安排,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
本专业委员会指定一名副秘书长在协会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进行财务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账。
第七条变更、注销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八条 条例修改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上海音乐家协会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家协会合唱专业委员会
2013年10月8日

 

附件: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合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