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音乐家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的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1、举办流行音乐的创作、表演、比赛、培训、演唱与学术研讨方面的讨论活动。
2、联络、协调、服务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3、开展国内、国际通俗音乐的交流。
4、关心与支持通俗音乐各专业的业余考级工作。
5、在音协领导下开展吸收本专业委员会的新会员的工作
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任免。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在协会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加入协会后,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的兼职工作人员由专业委员会聘免。
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规定上缴协会百分之十的管理费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做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做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专业委员会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