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上海音乐家协会所属音乐文学专业委员会是上海音乐家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的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专家优势,积极开展与专业相关的艺术活动、研讨活动、对外交流活动以及音乐普及活动,积极发展与各专业领域相关的音乐人才成为会员,积极配合协会开展专业领域各项工作。
第四条:上海音乐家协会所属音乐文学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成员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为5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代理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为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上发展会员,社会上发展的会员必须是符合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的协会会员。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专业委员会聘用。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财会人员,其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统一财务管理体系,收取的各项费用归协会所有。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筹集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经济来往和账目管理需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向业务专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财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需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专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家协会音乐文学专业委员会
201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