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

《上海音乐家协会民族管弦乐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3/12/30 13:00:01

第一条 性质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音乐家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宗旨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协助协会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任务
1、组织开展全市民族器乐领域内的各类示范性,展示性的交流演出、创作比赛等活动。
2、组织开展全市民族器乐工作者理论研究和科研成果评奖。推动本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3、介绍和推广民族器乐的成果及经验,开展对会员的业务培训,发现和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各项活动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团队。
4、在条件许可下,积极开展国际性,全国性,长三角地区各类活动,繁荣、活跃、提高、推动民乐事业的发展。
5、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会员,壮大民族器乐队伍的建设。
6、完成音协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机构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或者可由协会理事会推荐后经专委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为5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注:主任、副主任的任期由协会理事会决定,但不能超过本届理事会的任期。)
第五条 组织架构
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应由专业委员会聘免,报协会备案。
第六条 会员发展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与本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入会条件,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按照专委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专委会的申请,由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批准后,报协会备案。
第七条 财务管理
本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收取的会费归协会所有。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可以实行专款专用,也可以签订协议,规定上缴协会的比例后,由专业委员会实行专款专用。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注:该条可以根据专业委员会的具体业务而定,也可以设专门的财会报账人员,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财务,但同样要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八条 变更、注销
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由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定,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九条 条例修改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家协会民族管弦乐专业委员会
2013年10月15日
 

 

附件:会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