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音协的分支机构,是由专业小提琴工作者自愿组成
的学术团体。英文译名是THE VIOLIN DEPARTMENT OF MUSICIAN
SOCIETY OF SHANGHAI
第二条 小提琴专业委员会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工作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本地区的小提琴艺术事业,在专委会工作和活动中坚持“团结、引导、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均为上海音乐家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四条 任务
(一) 以“联络、协调、服务”为工作出发点,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和加强小提琴艺术界的团结,繁荣上海地区的小提琴艺术事业。
(二) 培养和重视小提琴演奏人才,加强优秀师资队伍的建设和扶持。
(三) 发挥上海本土的专业学术优势,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扩大小提琴演奏的普及面,同时进一步提高专业教学演奏水平。
(四) 积极听取和反映小提琴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会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并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观摩研讨活动,组织比赛;
(二) 为小提琴艺术工作者开阔视野、增长知识、提高教学、演奏技能创设良好的平台和环境。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凡赞成本会章程,专业院校师生、专业乐团演奏员、乐器制造企业 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会议批准,履行注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三) 可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 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好本会交待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未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由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理事由成员单位民主推荐产生,再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任期分别为四年。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实施主任负责制,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主任和秘书处安排进行。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主任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订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决议。
(二)制订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事项。
(四) 审议入会申请人的入会资格。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时宜。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理事由各单位推荐产生,并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主任会议决议。
(二) 决定副秘书长和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三)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四)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主任会议推荐并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主任决定,秘书长负责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第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理事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会员会费和社会捐赠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工作的指导权和决议权。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主任会及理事会开展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理事会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第三十一条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小提琴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