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音乐节,是上海音乐文化的标志。音乐节创办于1960年。2001年,经国家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与上海国际广播音乐节合并,改名为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以下简称“上海之春”)。五十多年来,“上海之春”以展示上海及我国当代音乐艺术成果为宗旨,为促进我国音乐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为使“上海之春”扶持和推介新人新作的功能得到更好的贯彻,进一步营造新秀辈出、精品力作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推进上海文艺人才高地和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上海之春”组委会从第31届起恢复专项评奖机制。
一、奖项设置:
(一)优秀新人表演奖:
用以表彰在该届上海之春期间在音乐表演领域(含声乐、器乐、指挥等)具有杰出表现的新人。
(二)优秀原创作品奖:
用以表彰在该届上海之春期间进行世界首演的,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原创音乐作品(含声乐类、器乐类)。
二、申报条件:
(一)优秀新人表演奖: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或长期在国内工作、学习、居住的海外华侨。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组合计算平均年龄)。
3、个人专场演出被列入该届上海之春参演节目或在该届上海之春参演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
(二)优秀原创作品奖:
1、作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或长期在国内工作、学习、居住的海外华侨。
2、作品题材、体裁不限,每位词/曲作者限报2部作品。
3、作品为该届上海之春世界首演,首演前其音像未出版或销售过,未在广播、影视中播出过。
三、报送要求:
个人或单位皆可申报,每个申报项目只能有一家申报主体(已获历届上海之春 “优秀新人表演奖”、“优秀原创作品奖”的新人与作品不再受理申报)。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优秀新人表演奖:
1、优秀新人表演奖申报表一份。
2、申报个人艺术简历一份。
3、申报个人在该届上海之春期间现场演出DVD资料一份。
4、申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优秀原创作品奖:
1、优秀原创作品奖申报表一份。
2、申报作品总谱须提供一式十份,谱面要求清晰整齐,不体现申报单位和申报作者信息。
3、申报作品在该届上海之春的现场演出DVD一份。
4、申报者为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除现场演出DVD外,其余所有申报材料请于2016年4月20日前寄达组委会办公室,同时将申报材料word版发邮件:geyingyan@shmusic.org 。现场演出DVD请于2016年5月13日前寄达组委会办公室。
组委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上海市延安西路200号906室 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组委会办公室
邮编:200040
电话(传真):021-62480180
(请在材料上注明“第33届上海之春评奖申报”字样)
四、评审流程:
(一)资格认定:
由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及作品进入下一轮评审。
(二)评审:
评审委员会主要由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艺委会组成,此外,为兼顾社会各界的反响与意见,组委会另将邀请沪上主流媒体及资深音乐人士出席评委会。评委会上,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听并给出评审意见。
(三)审定:
终审委员会由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组委会人士组成,对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进行最终审定,确定当届获奖名单。
五、奖励办法:
(一)优秀新人表演奖: 30000元/名(含税),共3名。
(二)优秀原创作品奖:共3部。
1、小型作品:独奏、重奏、小合奏或小型声乐作品等:30000元/首(含税)
2、中/大型作品:中、西管弦乐、协奏曲、交响合唱、歌剧:60000元/部(含税)
(三)另设新人表演奖、原创作品奖若干名。组委会将授予获奖者荣誉证书。
注:如申报项目未达到评审要求,允许部分奖项及名额空缺。
六、其他事项:
1、获奖结果将在上海主流媒体上公示,结果公布后,组委会将为获奖个人及作品举办后续宣传推广活动,如举办音乐会、出版专辑等。
2、自评选结果公布之日起2年内,上海之春组委会在举办非盈利为主要目的的活动时(包括演出、录音、出版专辑等),可无偿使用获奖作品;对获奖个人,可以演出补贴的形式邀请其参加相关活动,无须另支付其演出费。
3、组委会奖项及奖金授予申报者,如有涉及到著作权归属、作品素材使用、奖金分配等问题,概由申报者自负。如因此给上海之春造成名誉损失,组委会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缴奖金。
4、评审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组委会。
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组委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