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活动

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标志性音乐征集公告

2012/9/20 16:45:47

  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的前身是创办于20世纪60年代的上海之春音乐舞蹈月和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上海国际广播音乐节,这两项活动于2001年正式合并为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音乐节每年举办一次,地点设在上海市。音乐节致力于发展繁荣音乐创作,扶持新人成长,搭建高质量的海内外音乐艺术交流平台,丰富上海市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上海之春”这一文化品牌经过几代音乐人的精心打造,已经成为上海一张靓丽的城市名片。在上海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的战略布局中,“上海之春”作为上海文化的代表性优质品牌,应当发挥更大的提升效应和辐射效能。2013年我们将迎来第30届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为了给“而立”之年的音乐节打造更为整体的品牌形象、更好地宣传和扩大音乐节的影响力,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组委会特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音乐节标志性音乐。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1、征集活动面向全社会,所有关心、支持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的个人或机构均可参加。
  本次征集活动以应征作品为征集单位。应征者必须是应征作品的创作者(或创作者之一,下同),具体是指填写并签署《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标志性音乐征集活动应征表格》(下称“《应征表格》”)的人。
  3、应征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征者为机构的,应提供注册登记文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16:00.
  邮寄应征者以邮件到达上海市的邮戳时间为准;直接交付的应征作品以组委会收到所有材料的时间为准。
  三、应征作品要求:
  1、应征作品应为原创作品,不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且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过,未在内地公演过(包括内部演出及各类比赛等),其音像未在中国内地出版或销售过,未在内地广播、影视中播出过,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2、体现“和平、友谊、交融、和谐”的音乐节主题;体现中国气派、上海特色,兼具现代感和时尚感;便于记忆和传播。
  3、作品形式在以下范围内任选:
  (1)管弦乐(2)铜管乐(3)小号多声部群体演奏。
  4、音乐长度在30秒以内。
  5、应征作品不得与任何国家的国歌、军歌的部分或全部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含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应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四、评选和奖励办法:
  1、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组委会将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应征作品中遴选优秀作品。
  2、评选实行评委回避制,有作品参加应征者不参加评审工作。
  3、应征者提供的音响资料的演奏水平不影响标志性音乐的评选。
  4、本次征集活动最终采用作品1首。
  5、奖金及证书:采用作品30000元/首(税后)。获奖创作者将被授予荣誉证书。
  6、评选揭晓后,获奖者名单将被公布在上海音乐家协会官方网站、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官方网站上。选定作品将作为标志性音乐,用于之后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的宣传演出等活动。
  7、在截稿期之后两个月内没收到入围通知的作品,该作者即可自由处置作品。
  五、应征方式:
  1、应征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本征集公告要求由应征者填写并签署的《应征表格》原件;
  (2)、由全体创作者签署的《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标志性音乐征集活动应征作品创作者承诺书》(下称“《创作者承诺书》)原件;
  (3)、所有创作者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应征作品总谱一式二份;
  (5)、应征作品的CD音响小样一份;
  2、应征作品应邮寄或直接交付如下地址:
  上海市延安西路238号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组委会办公室
  (请注明”上海之春标志性音乐征集“字样)
  邮政编码:200040.
  3、每件应征作品应附有应征者填写并签署的《应征表格》和《创作者承诺书》。当应征作品的创作者不止一人时,所有创作者应选定其中一位或几位创作者作为应征者,就该作品填写、签署一份《应征表格》;所有创作者须共同签署《创作者承诺书》。应征者或创作者在《应征表格》和《创作者承诺书》上签署的姓名(名称)应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姓名(名称)一致,且同一应征者或创作者在不同文件上的签署应当一致。
  如《应征表格》和《创作者承诺书》的填写和签署不符合本征集规则的要求,相关应征者将不具有应征资格。
  六、其他:
  1、应征者不需缴纳报名费
  2、组委会对收到的所有应征作品及相关资料(包括音响资料和书面资料)一概不予退还,由应征者自留底稿。
  3、因邮寄延误、邮寄丢失或损坏、误寄、邮资不足、失窃或其他非组委会的原因造成应征作品丢失或损坏的,组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4、应征作品的着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5、对于成为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标志性音乐的作品,其一切知识产权自始即归组委会所有,但创作者享有相应的署名权。组委会有权对成为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标志性音乐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开发、修改、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组委会保留对采用作品的终止使用权。
  6、应征者应认真阅读本征集公告,提交应征作品即被视为其已全部知晓并接受本征集公告。
  7、与本次征集活动有关的文件(包括本征集规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组委会对包括本征集公告在内的本次征集活动的所有文件保留最终解释权。任何与本次征集活动有关的未尽事宜,均由组委会进一步制定相应规定或进行解释。
  

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组委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

 

附件:

上海之春标志性音乐征集承诺书

上海之春标志性音乐应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