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8/4 10:54:58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专〔2022〕154号
各区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旅游局、文联,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2年7月7日
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文艺两新”的团结引领,发挥好文联在新文艺群体职称评审中的主渠道作用,更加规范有序推进新文艺群体职称评审工作,健全完善符合新文艺群体特点的职称制度,不断激发新文艺群体创新创造活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文联关于开展新文艺群体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联发〔2021〕149 号)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文联)组建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中评委办公室设在市文联相关处室。中评委及其办公室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文联的指导监督下,负责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第三条 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本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艺术表演(含舞蹈、杂技、曲艺等演员和演奏员等)、艺术创作(含戏剧、影视、音乐、曲艺、舞蹈、民间文艺、杂技的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以及摄影、摄像、美术、书法、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等)、艺术管理(含演出监督等)、技术保障(含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工作的在职文艺从业人员,以及从事上述工作的自由职业文艺人才。申报当年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四条 根据新型职业领域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设置。 第五条 申报艺术系列中级职称人员除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申报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二为”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 第六条 艺术专业人才申报中级职称各专业具体学历、资历条件参见附件《艺术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基本标准》(中级)。对杂技、舞蹈、戏曲武功等舞台生命较短的演员,可降低不超过1年工作年限要求。 第七条 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除本年度个人获得省部级二等奖1次及以上者不得连续申报。 第八条 对资历条件未达到《艺术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基本标准》(中级)的申报人员,一般不受理申报。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业绩突出的艺术专业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破格年限不超过1年: (二)在广播影视、戏剧(曲)等节目(作品)中作为主要创作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集体奖1次及以上; (三)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创作的作品或形象获得社会广泛好评,经2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四)申报人员在本艺术门类和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积极参与文艺志愿服务,努力践行新文艺群体深入群众、深入生活、扎根基层的,经2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违反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及其他艺术门类行业公约和行为守则且在影响期或惩戒期内的。 (二)从业过程中在业界乃至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对相关文艺单位(项目)造成重大损失,受到相应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 (一)通知发布。中评委办公室每年向社会发布《上海市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的通知》。 (二)材料受理。中评委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受理和资格审核。 (三)会议评审。执行学科组和执行中评委根据评审标准,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进行投票表决。破格申报的;近3年内曾参加过评审而未通过的;其他需要通过答辩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原则上应当经过面谈或观看展示等答辩程序。 (四)公示制证。评审通过人员在市文联官方网站与本市职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中级职称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经参加评审且通过的,取消原评审结果,收回职称证书和通知文件,并记录在职称服务系统中: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第十二条 申报人均需提供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凡获国(境)外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需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学历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之前取得《上海社会文艺工作者艺术专业技术水平认定》证书的文艺工作者,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的条件和办法另行通知。